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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信息

四川省建设工程设备安全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四川省建设工程设备安全协会,英文名:Sichua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Equipment Safety Association简称:SCEES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四川省区域内与建设工程设备安全及生产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立会为公、服务社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团结和组织全省建设工程设备安全生产工作者和全体会员,大力推广建设工程设备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推动安全文化建设,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增强服务意识,维护会员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加快建设西部强省、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本着为会员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己任,自立、自治、自给的方针开展工作,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法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设备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为四川省建设工程设备安全生产及其科学技术的发展战略、行政立法和其他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促进建设工程设备产业发展;并协助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二)依法开展建设工程设备安全生产和管理方面的调查研究和咨询服务;组织开展交流和合作,举办有关建设工程设备安全生产的展览展示,推广新成果、新技术和新产品;

(三)依法开展建设工程设备安全生产教育和科普宣传工作,提高安全文化素质,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

(四)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搭建政府与会员沟通交流平台。开展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维护建设工程设备安全生产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五)帮助会员开展建设工程设备、供求发布、信息传递、人才招聘、讲座培训、保险咨询服务、广告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

(六)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委托和授权,协助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省内的建设工程设备进行安全生产调查监督、工程设备摸底登记和身份认定、工程设备从业人员培训、进行工程设备信息数据库建设、工程设备检测及维修咨询、工程设备安全咨询信息服务、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同时提供保险咨询服务、评估及交易平台建设、行业维权咨询服务、工程项目信息等咨询服务;

(七)承办政府或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有关建设工程设备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在四川的建设、工程、设备,企业界、工商界人士,凡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个人或有法人资格的团体、企业以及与建设工程设备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类机构、办事处、分公司,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诚实守信,遵守国家安全行业行为准则;

(三)关心和支持安全生产事业,在安全生产管理、科研、服务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团体、个人提出申请,并愿为本会服务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递交入会企业遵守行规行约的承诺书;

()企事业单位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团体交验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

()经本会秘书处审核;

()理事会讨论通过;

()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本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享受本会组织交流、转让的科研成果、经济信息和技术资料的权利;

(六)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七)取得本会提供的资料及刊物的权利;

(八)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并享受优惠的权利;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十)其他应予享受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利益,要与破坏或损坏本会的不法或不负责行为作斗争。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提出发展本行业的建议;

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

(六)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的管理机构及权限:

本会秘书处为本会直属会员管理部门,依据章程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在会员相对集中的区域和行业设立代表处或办事处(即分会)进行会员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分会、行(同)业协会依据章程规定及本会秘书处指导意见制定本部门会员管理办法报协会秘书处批准,具体负责本部门会员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监事会负责调查并做出处理建议,提交理事会,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未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其在本会所担任的职务自动免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会组成人员;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其他工作报告;

(五)审议和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市、州代表处(分会)和县、区办事处(分会)、行(同)业协会及直属会员管理部选举产生,代表具体名额的界定和产生办法和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间由理事会授权会长会议决定。一般情况下,在本次会员代表大会届满前一个月内召开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和召开;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开会,其决议须得到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长(会长)一名、常务理事长(常务副会长)一名、副理事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工作,乐于奉献,并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协会副会长以上领导成员在当选时宣誓就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对外参加会议、活动,代表本会签署文件;

(四)部署、协调副会长、秘书长工作,亦可授权委托执行会长进行;

(五)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相关会议决定;

(六)执行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委托主持协会工作;

(七)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监督机构为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五名监事组成。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听取和审议监事长工作汇报;

(四)监督协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五)依据章程规定对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工作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当选的监事中选举产生,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

(二)代表监事会列席理事会;

(三)检查本会会务活动财务状况,依据章程规定对本会开支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监事及监事长对损害本会以及会员利益的行为未能履行监督职责或监事会成员犯有重大过错对本会的利益构成损害的,会长可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改选。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作为本会日常工作事务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具体负责协会各级会议的筹备工作;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批准备案;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代表本协会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法律和当地政策和本《章程》的规定自主开展工作,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于:

(一)会员会费及会员捐赠;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经过监事会审查或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本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法定代表人的更换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2/3与会人员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日第  届第    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